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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號
原 告 林進城
被 告 李 真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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