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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2號
聲請人周秀珠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代理人簡瑋辰律師
許書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博鈞間解除買賣契約書事件,聲請由第三人朱永煇承當訴訟,未據繳納聲請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承當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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