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訴,95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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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0號
原告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劉政谷
訴訟代理人余景智
黃仲蔚
被告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張瓅尹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依原告支付命令
狀聲請所載,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萬8153元,然依
原告民國113.2.19文狀所載,則應核定為793萬2153元。經
本院於113.5.14以電話詢問原告欲以何金額請求,原告表示
欲請求700多萬元並將具狀陳報等語,惟迄今均未具狀陳
報。為此,本院裁定如下:
㈠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90萬8153元及利息,應繳裁判費49,60
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109元
㈡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93萬2153元及利息,應繳裁判費79,60
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106元
二、據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本裁定前開意旨
補繳本件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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