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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8號
原 告 林憲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韋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3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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