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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徐秀珍
代 理 人 陳孟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因本件係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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