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重訴,186,2024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鍾靖杰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