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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葉日華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被 告 傅春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春宜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767,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23元,尚不足新台幣65,023元,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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