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原告黃明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君炎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07,650元,應繳裁判費682,6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2,148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書記官楊晟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