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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崧輔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彭建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迦勒卓越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0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7,4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壹拾肆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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