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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潘枝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本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8月28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2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1 107年9月27日 7,110,000元 108年3月26日 TH0000000 發票人陳儒宏 受款人潘枝葉 2 107年5月30日 8,700,000元 109年5月29日 TH0000000 發票人陳儒宏 受款人潘枝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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