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19,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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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卓筆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4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卓筆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張 150股 2 卓筆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張 14股 3 卓筆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張 16股 4 卓筆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張 1000股 5 卓筆露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張 247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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