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22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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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冠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秀絨  
訴訟代理人  黃仁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支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屆滿而無人申報權利。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第一頁
                              書記官  許文齊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冠帝紙業有限
公司  游秀絨
華南商業銀
行南崁分行
112年12月5日24,597元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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