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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請人曾麗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4 日
書記官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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