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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魏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股票 1 627 00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股票 1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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