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24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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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許棕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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