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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林材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零股 1 20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零股 1 50 3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零股 1 187 4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零股 1 215 5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零股 1 214 6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零股 1 33 7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零股 1 284 8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零股 1 480 9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零股 1 365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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