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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9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臺幣)
沅興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
楊梅分行
113年3月10日
54,009元
HS0000000
全合精密
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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