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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邱憶帆
代 理 人 王蕾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 年度催字第2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23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支票 113年度催字第00002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潘榮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2年7月5日 1,587,205元 ZH0000000 邱憶帆 2 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潘榮茂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2年7月5日 385,000元 ZH0000000 邱憶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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