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289,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圓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正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件、支票附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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