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292,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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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涂伊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
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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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

080NX0000000-0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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