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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興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哲
代 理 人 邱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2 年度催字第168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2年9月7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9月7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支票附表:( 元/新臺幣) 113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信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徐紫薇 華南銀行大園分行 112.07.12 154,350元 SD0000000 興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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