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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翔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同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沈文生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 112年8月10日 149,600元 ZG0000000 翔泰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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