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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林育賢(林韋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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