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除,3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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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馬瑞宏
代 理 人 韓邦財律師
莊心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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