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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唯育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呂義皇
代理人 李芷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28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支票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唯育工程有限公司 呂義皇 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 民國112.6.30 72,975元 ua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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