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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
蔡詩郎 律師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小評為原告陳天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向戶籍機關查明陳天正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徐小評應即與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是依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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