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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阮氏清源王祺昌之.
王映林王祺昌之承.
王映蘭王祺昌之承.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阮氏清源、王映林、王映蘭為原告王祺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王祺昌於民國95年6 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阮氏清源、王映林、王映蘭為原告王祺昌之繼承人,有原告邱壽枝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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