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2,訴,740,20140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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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蕭辰倢(蕭阿昌之承受訴訟人)
蕭力瑋(蕭阿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蕭辰倢、蕭力瑋為原告蕭阿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蕭阿昌於民國90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蕭楊愛、長子楊江峰、次子蕭俊傑、三子蕭鴻然、四子蕭璟文、長女蕭素琴、次女蕭素貞及孫蕭辰倢、蕭力瑋(原告蕭阿昌之五子蕭豊裕於84年10月27日已歿,由其子女蕭辰倢、蕭力瑋代位繼承),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茲因僅原告蕭阿昌之配偶蕭楊愛、長子楊江峰、次子蕭俊傑、三子蕭鴻然、四子蕭璟文、長女蕭素琴、次女蕭素貞聲明承受訴訟,而蕭辰倢、蕭力瑋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為此,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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