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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楊江燕玉(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呂江燕馨(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何江燕華(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江莉珍(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江金仙(即江黃美秀之繼承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江燕玉、呂江燕馨、何江燕華、江莉珍、江金仙為原告江黃美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江黃美秀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楊江燕玉、呂江燕馨、何江燕華、江莉珍、江金仙為原告江黃美秀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至162頁)。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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