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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游禮炎(即游余屘妹之繼承人)(101.4.4歿)
王德昇(105.8.27歿)
簡其龍(即簡阿進之繼承人)(103.2.10歿)
上 二 人(生前委任)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江肇欽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必須原告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經法院判決後能獲得實現,其權利保護要件始無欠缺,而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據。
若原告起訴時雖具備權利保護要件,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仍應認其訴為無理由,而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查:㈠原告游禮炎(即游余屘妹之繼承人)、簡其龍(即簡阿進之繼承人)、王德昇等三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分別於101年4 月4 日、103 年2 月10日、105 年8 月27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
㈡又查,原告游禮炎(游余屘妹之繼承人,於本案未曾委任代理人)、簡其龍(簡阿進之繼承人,生前委任紀亙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二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游余屘妹、簡阿進之其他繼承人就本案訴訟均已依法視為撤回起訴;
至原告王德昇(生前委任紀亙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繼承人則均已歿,並無繼承人。
以上,有本院查詢表、繼承系統表、各該戶籍謄本及本院歷次函文等在卷可參。
㈢茲審酌原告王德昇並無繼承人,而原告游禮炎、簡其龍雖有繼承人,但均已拋棄繼承,且其等被繼承人游余屘妹、簡阿進之其他繼承人,就本案訴訟均已依法視為撤回起訴,足認上開原告三人於生前就本件訴訟原有之(系爭茶園放租契約)權利,均已無人可承繼,其等死後也無從履約或要求續訂租約,亦即,該原告三人生前所主張及請求之權利,已無法藉由法院之判決而獲得實現,是核諸前開說明,上開原告三人之訴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註:原告簡其龍、王德昇生前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與被告訴訟代理人,均表示無意願為上開三人代墊費用以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均表示對於「無權利保護必要」無意見,詳參本院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附此敘明】。
三、據上,本件原告游禮炎、王德昇、簡其龍三人之訴欠缺權利保護要件,為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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