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7,訴,1451,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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