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7,訴,993,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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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丙○○
乙○○
壬○○(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辛○○(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甲○○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丑○○(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1號
癸○○(即丁○○之承當訴訟人)
子○○(即丁○○之承當訴訟人陳石古之承受訴訟
戊○○○(即丁○○之承當訴訟人陳石古之承受訴
上列上訴人6 人因87年度訴字第993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5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繳納第二審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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