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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十大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陽泉
被 告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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