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再易,6,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六號
再 審 原告 甲○○
再審 被告 華膳空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璠
右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滋因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黃漢權
~B 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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