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家訴更,1,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二、本件原訴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之人事訴訟程序之訴,而追加之訴訟則為確認外國判決效力之訴,為應依一般訴訟程序之訴,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三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屬不應准許。

三、另原告所提起之原訴,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撤回,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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