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簡上,162,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二號
上 訴 人 丙 ○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世宗
~B法 官 林望民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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