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張季滿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巫進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