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訴,1181,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一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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