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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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