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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七號
原 告 甲○○
邱美鳳妹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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