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89,訴,1771,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