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訴,12,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精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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