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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李宜光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二人間因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柒拾柒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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