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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年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大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誌明
送達代收人 陳
被 告 甲○○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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