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源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一一八之一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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