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九七號
原 告 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章
被 告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B 法 官 張益銘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