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0,訴,720,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訴訟代理人 徐燕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