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黃榮賢
被 告 丙○○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保證書第八條已約定合意以原告公司所在地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保證書影本一份附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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