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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森
送達代收人 賴宏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附條件買賣合約之其他約定事項第十四條已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附條件買賣合約影本一份附卷可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漢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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