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宋盛秋
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複代理人 徐金英
王如后律師
被 告 莊秀綢
宋隆金
林李全妹
李蘭馨
李蘭雄
李鴻鎬
李鴻鉅
李鴻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宋聖秋」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宋盛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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